1978年第一个试管婴儿诞生之前的几十年里,辅助生殖技术早已出现。体外受精引发人们对于末日场景的幻想,是充斥于20世纪20-30年代欧洲社会对于生殖技术的典型代表思想。与此同时,这些不切实际的幻想让人们对于人类生殖科学干预的未来感到焦虑。路易斯·布朗的出生,欧洲各国政府都努力对辅助生殖增强限制,或者要求医疗团体遵守严格的指导方针,防止人类生殖领域中不受管制的科学实验与重要的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点燃集体恐惧的火焰。
一、欧洲辅助生殖立法考虑的因素
起草法律来调整辅助生殖使立法者处于一个尴尬境地,其要在个人生育权与负责任的生殖实践和养育子女有关的信念之间寻求平衡。欧洲立法机构在平衡中考虑了几个因素:胚胎的地位、孩子的最大利益、生殖自主权等。立法机关对于这些因素的看法往往影响所制定相关法律的类型。
一些国家非常重视亲子关系中的遗传联系,以至于只允许使用目的父母的配子。这种关于组建健康家庭的狭隘看法导致了严格的辅助生殖立法。对于组建家庭持有较少限制观点的国家,相信对于个体自主和儿童福利的保障两者是可以兼得的。在这种观点下,获得辅助生殖的机会不仅限于异性夫妇,而且会扩展到同性恋夫妇和单身人士。
除了组建家庭政策对于儿童福利的影响,出于辅助生殖技术可能被管制的不同方式,胚胎地位的观念经常被考虑。将胚胎视为人类的观念是对辅助生殖进行限制的焦点,体现为哥斯达黎加完全禁止试管受精的立法,意大利禁止对胚胎进行植入前的遗传诊断,禁止将其用于科学研究或损毁。而认为胚胎不应受到如此多尊重的立法,往往会将决策控制权授予未来的父母,不论他们是使用自己的配子还是获得第三方的配子。
这些问题是今天欧洲辅助生殖立法者首先考虑的问题。意大利和西班牙,这两个国家都有效忠于罗马天主教会的类似历史,发展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意大利的限制性立场和西班牙的包容立场。
二、欧洲辅助生殖监管及立法发展脉络
欧洲所有国家都有关于规范辅助生殖的全面立法计划。辅助生殖立法在欧洲的盛行可能是由于公众普遍认为,对于新生殖技术一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物不进行监管,将难以想象。
但是,这一领域进行调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伴随着第一个试管婴儿的诞生而出现的。1978年路易斯.布朗在英国出生后,许多欧洲团体和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和昆士兰政府,开始研究辅助生殖技术运用可能会产生的社会反响。
英国在1982年成立了人类受精和胚胎学调查委员会,也被称为Warnock委员会,来研究辅助生殖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后果。在1984年发布的报告中,委员会承认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论所引发的焦虑和道德义愤使其任务复杂化;然而,它也发现没有人赞成允许不孕症治疗的创新无限制地发展,虽然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律不足以胜任应对这些新技术的任务。尽管如此,考虑到科学的进步和公众的意见可能会迅速地改变,它警告不要监管得太快或者太宽。Warnock报告提出了几个重要的建议,包括需要一个许可机构来监督辅助生殖的实践,这一点后来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在1990年被议会所采纳。Warnock报告有先见之明“不同的国家在服务和政策回应方面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有不同的文化、道德和法律传统,从而影响其处理问题的方式以及它可能被解决的方式”。
1982年,法国、瑞典和奥地利首例试管婴儿出生,此后不久法国生物科学与健康伦理咨询委员会于1983年成立。经过多年的争论,1994年,法国颁布了《生物伦理学法》,1999年重审并于2011年修订。
1984年维多利亚颁布了第一套全面规制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范。1984年的《不孕不育医学程序法案》,只允许异性夫妇的体外受精,且只允许配子捐赠者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他们的交通费和医疗费的补偿。该法案规定,目的父母和捐赠者有权应要求获得彼此的非识别信息,捐赠者有权获得使用他们的配子而出生孩子的非识别信息。该法案宣布代孕合同无效,商业代孕行为和与代孕相关的广告将受到刑事处罚。
到20世纪80年代末,在许多欧洲国家一场全面的关于辅助生殖的法律和伦理的政策讨论在进行中。挪威在1987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只允许已婚夫妇可以进行体外受精,并要求他们使用自己的配子。西班牙和瑞典紧随其后,于1988年通过了全面的法律。法律允许所有已知的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并且没有将治疗对象局限于已婚夫妇。尽管瑞典允许捐赠者的人工体内授精,但其法律只允许异性伴侣使用他们自己的配子进行体外受精。其他国家的立法紧随其后,德国于1991年、丹麦于1992年、奥地利于1992年分别进行了立法。这些立法努力是一种回应生物医学发展的模式,通过最初的适用刑法的严厉监管模式,随后采用更加微妙和灵活的监管框架。
三、欧洲国家有关辅助生殖立法的分类
(一)宽容的司法管辖区
英国和西班牙等国对于除了商业代孕以外的辅助生殖方式表现出宽容。这些司法管辖区通常
允许使用第三方的配子和胚胎,不因婚姻状况或性取向而限制辅助生殖技术的获得。使用多余胚胎的研究,用于干细胞研究的胚胎的克隆,在胚胎植入前诊断的辅助下进行胚胎的选择,在宽松的司法管辖区也被获准。
(二)谨慎的司法管辖区
法国和丹麦没有广泛的限制,但在配子捐赠中要求匿名和禁止代孕方面却有严格的规定。谨慎的司法管辖区只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胚胎的植入前基因诊断,并禁止为了研究通过体外受精制造胚胎,禁止为了研究目的而进行治疗性克隆。然而,谨慎的司法管辖区允许利用已经完成不孕治疗夫妇的剩余胚胎进行研究。除了这些对于实践的限制,法国只允许稳定的异性伴侣可以获得辅助生殖。
(三)禁止性的司法管辖区
其与宽容主义的方法形成对比,此种立法限制胚胎和干细胞的研究以及基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胚胎选择。欧洲的许多辅助生殖法律包含限制某些不孕夫妇和个人在本国获得治疗。最常见的限制表现为禁止第三方配子供体和代孕者参与生殖过程,禁止对于该第三方的补偿,或否认配子捐赠者保持匿名的任何权利。禁止性的国家,比如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意大利也禁止使用在其他国家被视为主流的技术。在这些国家,卵细胞的捐赠是完全被禁止的。奥地利和意大利也禁止体外受精的精子捐赠。除了禁止这些第三方配子捐赠的形式外,瑞士禁止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一般来说,对辅助生殖的限制是为了防止下列风险:第一,一般意义上的生殖商品化;第二,对儿童的心理伤害;第三,捐卵者的健康风险;第四,配子捐赠者创建的家庭对社会完整性的威胁。
四、欧洲辅助生殖的规制之路
欧洲对辅助生殖的监管是如此多样,首先应被理解为个体国家调整人类生殖的广泛性、不同的宗教和道德价值观的自然结果,特别要考虑关系到监管最终生效结果的治疗文化。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在任何特定的情境下描绘治疗文化,表明卫生保健的调整是如何在不同的历史因素和不同角色之间的互动中形成的/表明卫生保健的调整是如何被不同的历史因素和不同角色之间的互动影响的。这种情况在辅助生殖的监管方面更为显著,几乎没有理由来否认宗教的、道德的和文化的价值观在政策制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医师在欧洲辅助生殖规制方面的角色
欧洲是世界上计划生育和性健康方面存在差距最大的地区:在西欧,计划生育一直是人们反对当局的话题;在东欧,情况恰恰相反,它是政府对抗人民的故事。这一根本的区别解释了欧洲两个地区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在20世纪80年代,西班牙的不孕夫妇对自己不能孕育感到羞愧,普遍的无知给不孕不育蒙上污名。辅助生殖将生殖脱钩于交配,这引发了许多的恐惧和争议而不是好奇和理性的思考。西班牙民众普遍无法理解不育症是一个可以通过科学进步来解决的问题。体外受精的出现迫使西班牙这个技术落后的国家,迎头面对未来,而且几乎没有任何预警。公众辩论在保护胚胎的欲望和不孕不育患者获得一种新科学的看法之间犹豫不决。普遍的无知尽管为恐惧的反应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并导致了问题的易变,但使那些拥有高级知识的人更容易获得他们想要的宽松法律。
为了确保科学研究的进展和扩大,西班牙的医师率先定义了这场辩论的术语,西班牙的医疗部门联合起来支持科学进步。西班牙的医师首先说服了公众,认为不孕是一种疾病,希望引导公众对这一观点的理解,并进而对已经发展的医疗技术的普遍接受。医生的第二个重要工作是朝着法律调整的方向努力。西班牙的医师们看到了国外的同行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冲突没有任何防御。因此,在1986年左右西班牙治疗不孕不育的医师热切地想和那些正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政客们结盟。
(二)女权主义者在欧洲辅助生殖规制方面的角色
女权主义者中的一些人支持辅助生殖,而另一些人反对。但无论是哪一个团体,都没有对辅助生殖技术本身进行详细的和认真的思考。大规模的女权主义运动20世纪70年代分裂了,它在辅助生殖技术上的立场也分崩离析。在西班牙关于辅助生殖的法律颁布之后,女权主义者最初不欢迎此法律,是因为她们视体外受精是男性为了对女性的身体进行试验而发明的一种技术。然而,后来她们为体外受精辩护,因为西班牙法律允许单身女性以最小的男性干扰可以生育和抚养孩子。女权主义者对生殖技术的反应,沿着激进的和自由的界限进行了分裂。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对于生殖技术的普遍敌意起源于下列观点:“女性参与不孕症治疗的选择是以社会上建立的不孕症的污名和社会强加于母性的规范,以至于该选择根本就不是真正的选择”。相比之下,自由的女权主义者认为生殖技术增强了选择在生殖决策中的作用,甚至涉及代孕的辅助生殖安排似乎也没有问题,如果采取措施以确保充分的和公平的披露和防范过度的延伸。
激进主义观点和自由主义观点的共同特征是反对歧视。激进的和自由的女权主义者担心生殖技术产业可能会试图引导人们朝着“负责任的”生育方向发展,并且对于单身母亲、同性恋者、穷人及一些被认为不配做父母的人实行歧视。在这个问题上,女权主义者超越“激进”和“自由”的标签,对于不平等的延续和权力机构的剥削表达出共同的关切。
(三)堕胎问题对于欧洲辅助生殖规制的影响
在意大利和西班牙,20世纪的大多数时期堕胎不被允许,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成为激烈辩论的主题。在意大利,对堕胎法的攻击是由妇女解放运动所引领,1978年通过的法案“允许在怀孕的前90天应要求所进行的流产,由国家承担费用”。西班牙在佛朗哥统治时期,堕胎、节育和离婚是违法的,被判通奸罪的妇女可能会在监狱里度过长达六年的刑期。佛朗哥死后,生育控制和离婚都合法化,通奸作为刑事犯罪被取消。堕胎禁令的法律一直存续到1985年,当时有一种“基础-制度groundssystem模式”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允许堕胎:在怀孕期的任何时候,当怀孕对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危险的情形下;12周以内在怀孕是强奸的结果且强奸案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告的情形下;以及22周以内在胎儿受损的情形下。这个法律2010年被修改,改为“时间-制度timesystem模式”。现在,堕胎在西班牙更倾向于是医疗问题,而不是宗教或政治问题。
一般来说,天主教会对辅助生殖的观点是从“堕胎心态”延伸而来。堕胎和辅助生殖是交织在一起的,因为堕胎“剥夺了民事立法必须给予一类人的保护”,这就破坏了平等原则。辅助生殖技术的合法化暴露了所出生的孩子有同样的风险。认为辅助生殖有破坏公民社会结构风险的观点,在整个《生命的礼物》(DonumVitae)中是一个共同的主题,但对于削弱西班牙自由主义法律并不有效。在意大利,教会用它的条款推动了辅助生殖立法的设计和实施,而天主教会在西班牙的反对派力量薄弱,在赢得正在研究这个问题的委员会的注意方面也无能为力。
五、欧洲关于辅助生殖规制的总结与展望
以西班牙和意大利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对于辅助生殖法律规制的历史是多个利益团体斗争的故事,医疗共同体、罗马天主教会或女权主义者最为有效地影响了立法委员。20世纪80年代早期西班牙的医生们希望西班牙能够拥抱辅助生殖技术,并大踏步迈进科技进步的国家行列之中。这导致西班牙出台了一项宽松的法律,但在佛朗哥统治时代是不可能顺利实施的。女权主义团体和教会在挑战这种占主导地位的话语中无能为力,因为就女权主义者而言,其对于新技术呈现出无知的或者矛盾的立场;就教会而言,一个曾经与佛朗哥紧密联系的政治体系被边缘化了,而这种紧密联系是教会在数十年的独裁统治下一直追求和利用的。
在意大利,医生和教会的影响不同于西班牙。天主教会对于法律和政策的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社会动荡时期已经衰落,当时各种形式的变革席卷了意大利。但与西班牙不同的是,割裂的政党制度以及医师和女权主义者之间关于适当监管路线的意见分歧,意味着多年的时间在法律真空中度过。一旦一个更加团结的政府掌握了权力,反对派拒绝对辅助生殖采取宽容的立场,这为教会作为一股潜在的政治力量重新崛起搭建了舞台。虽然教会没有建议《生命的礼物》的教义成为这个领域的法律,但它足够强大并有足够的影响力来说服政府颁布欧洲最具限制性的辅助生殖法律。
西班牙和意大利对于辅助生殖的规制方式不可能很快改变。对于西班牙法律的宪法挑战在20世纪90年代失败了。尽管意大利的宪法法院推翻了在任何一个试管婴儿周期内可以制造的胚胎数量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其并没有以平等或自由为根据,规定禁止卵子、精子和胚胎捐赠是违反宪法的。事实上,法院在S.H.&Othersv.Austria案的鼓舞下,仅仅是要求将案件发回那些宣布禁令违宪的下级法院。这可能会使建议对S.H.案件做出判决的欧洲人权法院,在国家立法机构关于辅助生殖的问题上保持恭顺的立场。
尽管欧洲辅助生殖调整的立法盛行,但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任何立法方案达成内部一致性的意见都存在困难。很少有国家能够对于围绕医学辅助生育的所有问题达到内部共识,这种共识允许连贯的和全面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从西班牙和意大利这两个欧洲天主教国家关于辅助生殖调整的审视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关键结论:那些对立法和进程进行控制的人们,他们的见解很可能成为法律。一旦立法被通过,在态度和意见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立法往往很难被废除或者被改变。